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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<p>100种重疾,分六组可多次赔付,间隔180天,每组给付一次为限,每次给付100%基本保额。</p> | |
中症疾病保险金 | <p>20种中症分,最多赔付2次,无间隔期,每次给付50%基本保额。</p> | |
轻症重疾保险金 | <p>35种轻症分,最多赔付3次,无间隔期,每次给付30%基本保额。</p> | |
身故保险金 | <p>1、未发生任何理赔,不幸意外身故,赔付基本保额/主附 险现价/主附险已交保费三者较大者。</p><p> </p><p>2、罹患首次重大疾病后身故,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,身故责任终止,附加险重疾赔付基本保额/主附险现价/主附险已交保费三者较大者。</p> | |
满期年金 | <p>1、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,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/90周 岁满期,满期给付130%主附险已交保费。</p><p> </p><p>2、罹患轻症/中症(如在缴费期内罹患,豁免后续主附险 应交保费),生存至80周岁/90周岁满期,满期给付 130%主附险已交保费(含已豁免保费)。</p> | |
保费豁免 | 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、中症、重症豁免或许保费。 |
投保年龄:0-65周岁
保险期间:至80/90周岁
等待期:90天
职业范围:1-6类
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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